破产债权的范围
德清律师事务所
2025-05-08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破产债权是指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应当清偿的各类债务。具体包括以下几类:第一,民事主债权,即企业因合同、侵权、无因管理等民事法律关系而负有的债务;第二,劳动债权,即企业所欠付的劳动者工资和法定社会保险费用,这部分债权在清偿顺序上享有优先地位;第三,社会保险费和其他法律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第四,法律规定的其他应清偿的债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并非所有债权都可作为破产债权主张。例如,股东之间的投资回报等非债务性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范围。此外,在清偿过程中,应当遵循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和相关程序。对于涉及国家interest的债权,如税款、社会保险费等,应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任何法律规定的债务,债务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企业破产时,债权人有权以其债权作为求偿的基础提出债权申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债权人的债权不因债务人的破产而失效或者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破产费用、共益债权和第一顺序普通债权由破产财产按照顺序清偿。其他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清偿率一律,不得擅自riority或抽逃。
下一篇:暂无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