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该主持债权会议
德清律师事务所
2025-05-30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会议应当由企业破产管理人主持。管理人是依法依规开展破产清算工作的主要机构,其在债权会议中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债权会议、接受并审查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制作会议记录等。管理人需确保债权会议的合法性和程序的正确性,以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委员会由债权会议选出,协助管理人处理破产事务,并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债权委员会由债权会议选出,根据自主协议或者其他协议的约定可以不设债权委员会。债权委员会应当协助管理人履行职责,监督管理人的行为。《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一)经股份公司BOARD或者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会决定;(二)经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以及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法人股权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所作出的决定;(三)由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共同管理事务的合伙人作出的决定。《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债权人有权查阅有关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的资料,债权会议可以决定聘请专业人士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者进行其他必要的专业性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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